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治理法子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令
第35号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治理法子》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12年颁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治理暂行法子》(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主任 肖亚庆
2017年1月7日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治理法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治理,,推动中央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入国有企业鼎新的领导定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鼎新和美满国有资产治理体制的若干定见》(国发〔2015〕63号)等司法律规和文件,,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推广出资人职责的国度出资企业。。本法子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法子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依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治理制度划定,,由董事会钻研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本法子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术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颁布的企业重要经交易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交易务。。
第三条 国资委依照以管本钱为主加强监管的准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本钱布局、严格决策法式、规范本钱运作、提高本钱回报、守护本钱安全为重点,,依法成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节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治理系统,,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 国资委领导中央企业成立健全境外投资治理制度,,强化战术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法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推动走出去模式创新,,制订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查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治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主张决策和执行情况,,组织发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查究。。
第五条 中央企业是境外投资项主张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中央企业该当成立境外投资治理系统,,健全境外投资治理制度,,科学编制境外投资打算,,钻研制订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境外项目治理,,提高境外投资风险防控能力,,组织发展境外查抄与审计,,按职责进行责任查究。。
第六条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该当遵循以下准则::
(一)战术引领。。切合企业发展战术和国际化经营规划,,对峙聚焦主业,,正视境内外业务协同,,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地点国(地域)司法律规、贸易规定和文化风俗,,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与企业本钱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治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制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过程治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境外投资监管系统建设
第七条 中央企业该当凭据本法子划定,,结合本企业现实,,成立健全境外投资治理制度。。企业境外投资治理制度应蕴含以下重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应遵循的根基准则;;
(二)境外投资治理流程、治理部门及有关职责;;
(三)境外投资决策法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境外投资信息化治理制度;;
(六)境外投资风险管节制度;;
(七)境外投资项主张实现、遏制、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查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治理制度。。
企业境外投资治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资委。。
第八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该当成立并优化投资治理信息系统,,提升境外投资治理信息化水平,,选取信息化伎俩实现对境外投资项主张全覆盖动态监测、分析与治理,,对项目面对的风险实时监控,,实时预警,,防患于未然。。中央企业按本法子划定向国资委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资料,,应同时通过中央企业投资治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九条 国资委凭据国度有关划定和监管要求,,成立颁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不容类和出格监管类境外投资项目,,尝试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不容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出格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该当报送国资委推广出资人审核把关法式;;负面清单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依照企业发展战术和规划自主决策。。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维持相对不变,,并当令动态调整。。
中央企业该当在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现实,,制订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条 国资委成立美满投资监管联动机制,,阐扬战术规划、司法合规、财政监督、产权治理、查核分配、本钱运营、干部治理、外派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有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实时发现投资风险,,削减投资损失。。
第三章 境外投资事前治理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该当凭据国资委制订的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领、企业发展战术和规划,,制订清澈的国际化经营规划,,明确中持久国际化经营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中央企业该当凭据企业国际化经营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打算,,并纳入企业年度投资打算,,依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治理法子》治理。。
第十二条 列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出格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该当在推广企业内部决策法式后、在向国度有关部门初次报送文件前报国资委推广出资人审核把关法式。。中央企业该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发展项目投资的汇报;;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项目可研汇报(尽职调查)等有关文件;;
(四)项目融资规划;;
(五)项目风险防控汇报;;
(六)其他必要的资料。。
国资委凭据有关司法、律例和国有资产监管划定等,,从项目风险、股权结构、本钱实力、收益水平、竞争秩序、退出前提等方面推广出资人审核把关法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有关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定见。。国资委以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征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该当凭据企业发展战术和规划,,依照经国资委确认的主业,,选择、确定境外投资项目,,做好境外投资项主张融资、投资、治理、退出全过程的钻研论证。。对于境外新投资项目,,该当充分借助国内外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深刻进行技术、市场、财政和司法等方面的可行性钻研与论证,,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其中股权类投资项目应发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推广资产评估或估值法式。。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准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发展非主业投资的,,该当报送国资委审核把关,,并通过与拥有有关主业优势的中央企业合作的方式发展。。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该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境外投资决策尝试统一治理,,向下授权境外投资决策的企业治理层级准则上不超过二级。。各级境外投资决策机构对境外投资项目做出决策,,该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加决策的人员均该当在决策文件上具名背书,,所颁发定见应纪录存档。。
第四章 境外投资事中治理
第十六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执行中的境外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查抄,,重点查抄企业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成效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醒。。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该当定期对执行、运营中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自身情况变动,,实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主张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动时,,应钻研启动遏制、终止或退出机制。。中央企业因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到年度投资打算调整的,,该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打算报送国资委。。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该当成立境外投资项目阶段评价和过程问责制度,,对境外重大投资项主张阶段性进展情况发展评价,,发现问题,,实时调整,,对违规违游记为执行全程追责,,加强过程管控。。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该当依照国资委要求,,别离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境外投资实现情况通过中央企业投资治理信息系统报送国资委。。季度境外投资实现情况重要蕴含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实现情况,,以及必要汇报的其他事项等内容。。部门重点行业的中央企业该当按要求报送季度境外投资分析情况。。
第五章 境外投资过后治理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在年度境外投资实现后,,该当编制年度境外投资实现情况汇报,,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委。。年度境外投资实现情况汇报蕴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境外投资实现总体情况;;
(二)年度境外投资成效分析;;
(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境外投资后评价工作发展情况;;
(五)年度境外投资存在的重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执行实现后,,中央企业该当实时发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汇报。。通过项目后评价,,美满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治理水平。。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领导,,选择部门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发展后评价,,并向企业传递后评价了局,,对项目发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该当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发展常态化审计,,审计的重点蕴含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治理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成立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评价指标系统,,组织发展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年度评价,,将境外投资治理作为经营评价的重要内容,,评价了局定期汇报和颁布。。
第六章 境外投资风险治理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该当将境外投资风险治理作为投资风险治理系统的重要内容。。强化境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微风控预案制订,,做好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措置,,防备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铺排。。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该当积极引入国有本钱投资、运营公司以及民间投资机构、本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阐扬各类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拥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对于境外出格重大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成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征询机构对投资地点国(地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司法、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纳入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中央企业不得因境外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该当器重境外项目安全风险防备,,加强与国度有关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的联系,,成立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措置系统,,有效防备和应对项目面对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该当凭据自身风险接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誉保险和贸易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治理机制,,依照国际通畅规定执行结合保险和再保险,,削减风险产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该当设置正确的义利观,,对峙互利共赢准则,,加强与投资地点国(地域)当局、媒体、企业、社区等社会各界公共关系建设,,积极推广社会责任,,正视跨文化融合,,营造优良的外部环境。。
第七章 责任查究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违反本法子划定,,未推广或未正确推广投资治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查究制度的定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划定,,由有关部门查究中央企业经营治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实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予以传递品评。。
第三十条 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法子划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国资委责令其更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干部治理权限赐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法子由国资委掌管诠释。。
第三十二条 本法子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国资委于2012年颁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治理暂行法子》(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